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并存期间,车辆间事故仍按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据了解,目前的车险业务中仍有相当部分是7月1日以前投保并已生效的旧商业三责险保单,由于其保险期限为一年,因此有些老保单将一直存续到明年6月30日。
日前,最高法院在一个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的第三者 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各地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旧商业三责险保单与交强险保单并存的这个时期,一旦被保险车辆出险,应分别执行各自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互不排斥。
因此,在新老保单共存的期间里,言简意赅的“各赔各的”的说法流行开来。而据业内人士介绍,引起“各赔各的”这种说法产生讨论的焦点问题于在保险公司如何处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
笔者了解到,在新老保单共存期间,目前上海的保险公司对待车辆之间事故的理赔原则仍然按照“老办法”———即按事故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对于目前网络上流行的一种说法,即投保了交强险的A车与持旧商业三责险保单的B车相撞,由于交强险要赔偿物损,且实行“无过错赔偿”,因此A车必须向B车最高赔付2000元车损,即使完全无责也要赔400元。而未购交强险的B车按照有责赔付原则。
交强险是保护第三者的,被保险人及其财产、被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之外的人员和财产,都属于“第三者”;但在这个过渡期里,如果完全按照各赔各的原则进行理赔的话,那就要先根据交强险确定事故双方互相的赔付金额,而没保交强险的车则可以被忽略;然后再根据商业车损险按事故责任进行相应的理赔。
所以目前,最简单明了又不失公平的方法还是按老办法。□夏文强
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
■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目前各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并设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乃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的责任限额。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统一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