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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情形可酌情减轻车方赔偿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12-29 22:34:07  发布人:lin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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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市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在全市各级法院施行。车祸受害人如果不是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最高可索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备受关注的“同命不同价”问题,在这次《意见》中有了明确规定: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农村人,其车祸赔偿标准将和城镇人口一样。

  挂靠车租赁车出事企业要担责

  近年来恶性交通事故频发,许多肇事车辆都是挂靠、承包经营的,但法院在审理中因划分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法律适用难度大,使受害人的救济得不到充分保障。市高院昨日出台《意见》明确规定,挂靠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被挂靠单位、发包人、出租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在此前征求意见过程中,作为被挂靠单位、发包人、出租人的汽车运营企业认为,该“意见”确立的连带责任过于苛刻,建议以保险金或者获取的利益为限承担责任。对此,市高院副院长刘竹梅表示,法院是从优先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制定此“意见”的。如果规定以保险金为限承担责任,运营企业为追求利益,必然会选择购买最低金额的保险,甚至不购买商业保险,使得受害人的救济得不到充分保障。

  刘竹梅副院长表示:“出台此‘意见’也是为了促使汽车运营企业规范经营管理模式,切实担负起对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管理责任,从而达到减少、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的效果。”

  两种情形可酌情减轻车方赔偿

  市高院昨日出台《意见》明确规定,两种情形可酌情减轻车方赔偿。

  情形1:无偿搭车出车祸受伤亡 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但是要是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搭乘的,以及受害人按照规定免票的除外。

  情形2:环卫工作业未设警示牌 环卫工人在作业时,如果未按照规范要求采取必要安全、警示措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相当于是确定了环卫工人的路权,只要环卫工能按规定操作,在清扫马路时,被机动车撞伤的,将由车方负全责。

  “私了”不合理可请求法院裁判

  《意见》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具有证明纠纷事实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相应赔偿责任,不能直接依据赔偿协议确定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不合理的“私了”,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会重新主张其权益。至于在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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